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4-27 浏览:


一、办理部门: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监督检验室 建筑机械室

    二、办理职责:

    监督检验室 受理铁岭市辖区内起重机械制造企业的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建筑机械室 受理大连市部分起重机械制造企业、抚顺市部分起重机械制造企业、沈阳市部分起重机械制造企业的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工作

    三、办理范围:辖区内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单位。

    四、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五、办理程序和要求:

     1.申请起重机械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应当取得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

     3) 有与生产范围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具体条件和要求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2.制造监督检验程序

  制造监督检验包括申请、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等程序:

  1)申请

  申请制造监督检验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报检单”)、制造的主要产品明细表(填写《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报检明细表》)及其生产计划。

  2)受理

  接到制造监督检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制造单位。

  3)监督检验

  制造单位应当在现场向制造监督检验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

  (1)生产计划;

  (2)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证件;

  (4)制造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

  (5)制造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6)设立专人配合监督检验工作;

  (7)必要的办公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产量,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工作。

  4)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检验检测机构经过监督检验,认为生产过程、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台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共三份);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出具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联络单或者意见通知书。

监督检验具体规定见《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办理时限:

    1.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做出是否安排监督检验的通知;

    2.监督检验必须满足其生产活动的要求,监督检验工作完成后,一般设备应当在10作日内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大型设备应当在20个工作日出具《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七、联系方式:

    地点: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67号

    邮编:110004

    监督检验室    电话:024-23926749

    建筑机械室    电话:024-2392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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