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4-27 浏览: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一、概述


1、为规范我院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制定本《评审指南》。


2、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电类特种设备(包括安全保护装置)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明确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是实施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的指导性文件。。


3、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细则》和本《评审指南》的规定,接受鉴定评审工作。


二、申请单位须知


1、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许可实施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 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


(三)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一份);


(四)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一份)。


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经鉴定评审机构审阅不符合规定的,在被告知后,应补正全部内容。


申请单位接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后,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


2、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申请单位申请取证(或换证)准备情况汇报;


(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三)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制造产品的清单;


(四)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


    (五)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


    (六)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焊接、无损检测)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七)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试验装置等台帐;


(八)检验试验装置检定校准明细表、台帐和检定校准记录;


(九)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等),质量计划(过程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检验、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分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监督检验报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时),质量证明资料等;


(十)申请单位的合格分供(包)方名录、分供(包)方评价报告;


(十一)受理的许可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规定时);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清单;


(十三)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3、鉴定评审机构按照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程序框图) 指示评审工作流程进行,在接受评审约请后,将《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评审指南》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对照《评审指南》进行自我评定,确认合格后,报告评审机构。


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现场意见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和“需要整改”。


1、全部满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符合条件”。


2、申请单位的现有部分条件不能满足受理的许可项目规定,但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完成整改工作,并满足相关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通报鉴定评审发现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


3、申请单位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时,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不符合条件”:


(一)法定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实际资源条件不符合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质量保证体系未建立或者不能有效实施,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以及与许可项目有关的特殊控制,如焊接、无损检测等质量控制系统未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产品(设备)安全性能抽查结果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


(五)申请单位有违反特种设备许可制度行为。


(六) 上述第“2”款中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但申请单位在6月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经整改情况确认仍不符合条件。


 


 


四、复审


1、对于现场评审提出的不符合项,被评审企业按整改要求整理完成后,将全部整改文件以及相关的材料、复印件、影印件等寄给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应在10日内做出复审安排。复审由现场评审组各组评审员按整改要求,对整改材料进行复核。


若因特殊情况(如连续在外地评审)不能在10日内安排,应提前向被评审单位和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说明情况并求得谅解。


2、复审的方式可分为现场复审和资料复核两种。评审机构根据现场评审提出问题的重要程度,选择现场复审或资料复核其中一种进行复审。


五、变更申请评审


申请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许可变更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依据许可实施机关的批复,对申请单位许可变更情况进行鉴定评审。(程序同前)


六、换证鉴定评审


1、特种设备许可换证鉴定评审(以下简称换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初次申请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换证鉴定评审的工作重点是审查持证期间的许可条件变化和执行法规、规范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许可条件变化情况,如果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进行许可变更申请的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三)产品(设备)的安全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情况;


(四)产品(设备)是否发生重大安全性能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五)接受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工作情况;


(六)是否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许可证,向无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情况;


2、换证鉴定评审发现申请单位有以下问题,鉴定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一)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特种设备许可证,向无特种设备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二)不按照规定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


(三)产品(设备)发生严重安全性能问题(事故);


(四)换证鉴定评审的其他重点项目存在严重不符合。


七、申诉处理


1、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


2、如受理机构要求评审机构对申诉单位的有关申诉做核实处理,或受理机构责成评审机构重新实施有关评审工作时,评审机构可按照受理机构的要求,对申诉事项予以处理。


3、如申诉事项属实,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并按受理机构的要求做好后续工作。


4、如经核实申诉事项不成立,评审机构应向受理机构书面报告核实情况和申诉事项不成立的理由。


5、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


八、评审费用(包括现场评审前资料审查与现场评审)


1、申请单位应向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其标准为:一次审查3000元/每人·日;


2、提出整改要求需现场复查按3000元/每人·日。


3、上述费用未计入评审人员在执行“现场审查”期间(含路途)的交通费、住宿费,这些费用应由申请单位另行负责,评审组不接受申请单位以任何形式赠与或支付的酬金、补助费、劳务费、礼品等。


4、评审机构进行申诉核实,重新鉴定评审发生的费用,如申诉事项属实,该费用由评审机构承担,如申诉事项不成立,该费用由申诉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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